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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定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梁应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定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应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75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75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俊
审判员:董克标
审判员:柯友广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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