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欧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欧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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