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荷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毓淮,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茹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房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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