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国庆与茹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荷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毓淮,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茹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房文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