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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尹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
被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春青和人民陪审员李亚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尹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人民币80000.00元,并由被告赵某某担保的事实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被告赵某某,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某某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0000.00元,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尹某某、赵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尹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人民币80000.00元,并由被告赵某某担保的事实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被告赵某某,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尹某某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0000.00元,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尹某某、赵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付佐
审判员:李春青
审判员:李亚强

书记员:李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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