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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友与宋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璇,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王国友与宋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国友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原告王国友负担。

审判员 叶金颖

书记员: 梁兆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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