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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印与隆某某华某食品有限公司、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郭沛鑫,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某某华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西范村。法定代表人:范恒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某某西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联社董事长。

王国印与隆某某华某食品有限公司、隆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国印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国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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