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倩怡,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行长。
被告:林口县东方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林口县东方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马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栾宇辉 审判员 魏春梅 审判员 徐红梅
法官助理靳来香 书记员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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