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萍。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坤赢实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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