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刚,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新谊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托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中段。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王国刚与被告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佳木斯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国刚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王国刚负担。
审判员 高 杰
书记员:庄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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