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零公里道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鑫,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国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沿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延胜,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与被告张某某、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国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王国军承担。
审判员 王春霞
书记员: 高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