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兵,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诗尧,湖北铭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
负责人:李进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响姑,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阳华,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阳莉,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先福,男,193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传支,女,193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开明,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先国,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兵,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国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响姑、夏阳华、夏阳莉、夏先福、叶传支、杨开明、周振兵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国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梁响姑、夏阳华、夏阳莉、夏先福、叶传支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王国兵当日已经履行完毕。王国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国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国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7元,减半收取7633.5元,由王国兵负担1807.5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负担582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法官助理陈建 书记员赵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