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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余与王某某、马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骏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顾某某之母。
  上列五被告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上列五被告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余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顾骏峰、顾某某、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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