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云,男,汉族,农民,籍贯隆尧县,现住任县。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北二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辉,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王国云与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国云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员 梁振华
书记员:刘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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