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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邵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袁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静伟

书记员: 苟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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