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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襄阳市新华路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新华路小学学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理人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系王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睿,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新华路小学。住所地:襄阳市铁路大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勤,襄阳市新华路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襄阳市新华路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传慧

书记员: 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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