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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门素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门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被告:保定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顺平县顺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雪。
被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地址:石家庄市东高新区祁连街69号005幢。
负责人:孙永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门素娟、保定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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