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元,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书记员: 王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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