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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某某
张立明
王顺国
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徐水县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张立明、王顺国、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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