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利、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分包被告承包梅花新民居施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原、被告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011年9月23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应给付原告施工费、材料费共计64983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49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分期给付,原告不同意,且被告已经拖欠三年多,由被告一次性清偿较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施工费、材料费649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分包被告承包梅花新民居施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原、被告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011年9月23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应给付原告施工费、材料费共计64983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49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分期给付,原告不同意,且被告已经拖欠三年多,由被告一次性清偿较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施工费、材料费649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利华
审判员:郝俊丽
审判员:吴星会
书记员: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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