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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坤(系刘某某之妻),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一审第三人:方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一审第三人方志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被上诉人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辰、刘小坤,第三人方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纪淑荣生前与刘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虽然纪淑荣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但不能因其死亡而终止合同。在该合同未解除之前争议土地由刘某某经营。王某某在纪淑荣去世后耕种刘某某承包的土地,侵犯了刘某某的经营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返还其耕种刘某某承包的土地正确。王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淑杰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 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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