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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晓峰,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东兴东街龙泉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泰公司)提起反诉,并追加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盛通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锦峰,被告(反诉原告)通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永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炜、高晓峰,第三人(反诉第三人)盛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合伙,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约100000元(建筑物投资,龙泉广场东环水泉沟服务区内建筑物三栋,其中一栋主体建筑6500平米,另一栋是4S店约3400平米,另外有约2500平米的配套设施,其中健身中心约1000平米,员工休息室1500平米)以及室内装修费用,室内设施设备费用(在法庭主持之下由原、被告及鉴定机构现场清点为准),具体金额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出具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639341元。(根据四合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3.现有的财物全部归被告所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评估费用179302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张某某通泰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商务会馆)。该商务会馆原告占股80%,被告占股20%。原告已按约定投资建设了地上建筑物,被告当时说以土地入伙,但本案中被告却并未实际出资,也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且被告也并非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现双方已无继续合伙的合意,原告现要求退伙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有投资款项,具体数额以资产评估为准。原告因此几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通泰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本案原告诉求为解除原告与通泰公司之间的合伙,事实上,原告与通泰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伙法律关系。2009年5月18日,原告与通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组建盛通公司用以建设、经营商务会馆。因此原告与通泰公司之间应为合作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而非退伙纠纷。依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与通泰公司实际投资设立了盛通公司,并由盛通公司实际建设经营商务会馆。2.通泰公司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双方基于该协议成立的合作法律关系。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向通泰公司返还《合作协议书》项下土地经营权。2009年5月18日,原告与通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原告实际控制的张某某鼎盛客货服务有限公司)乙(通泰公司)双方合作组建盛通公司,商务会馆由盛通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其中甲方以现金方式投资,全面负责并全额出资进行商务会馆的整体建设;乙方以商务会馆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外部分停车场)的经营权投资,提供商务会馆建设所占用的土地。现通泰公司同意与原告解除该《合作协议书》及相应的合作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原告应将通泰公司提供的相关土地返还通泰公司。3.通泰公司已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履行了土地经营权投资的义务,不构成违约,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1)依据张某某市发改委作出的张发改投资[2007]151号《张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某某市城市快速路东环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及张某某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张某某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张高集字[2009]60号《张某某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将张某某市城市快速路水泉沟服务区交由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决定》等文件内容,通泰公司对于商务会馆建设所需土地即水泉沟服务区土地享有经营权。(2)依据原告与通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原告)、乙(通泰公司)双方合作组建盛通公司,甲方以现金方式投资,乙方以商务会馆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外部分停车场)的经营权投资,提供商务会馆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协议签订后,通泰公司依约提供了建设会馆所需土地,完成了出资义务并与原告合作成立了盛通公司用于经营商务会馆,并且保障商务会馆稳定经营至今。因此,通泰公司已履行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并不构成违约,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无权要求通泰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原告在与通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时,对于商务会馆占用土地不具备土地使用权手续是明知的,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亦明确约定通泰公司提供的是土地经营权。由此可见,原告与通泰公司在合作时,已自愿接受此种合作方式,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合作风险。现原告以通泰公司未提供土地使用权为由要求通泰公司对其赔偿没有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4)依据《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原告)以现金方式投资,全面负责并全额出资进行商务会馆的整体建设。基于该条约定,原告负有向盛通公司投入建设资金并整体建设通泰休闲会馆的义务,该义务中理应包含办理土地、规划、施工手续的义务。原告在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通泰公司同意与原告解除《合作协议书》及相应的合作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应返还占用的通泰公司的土地,对于其要求通泰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驳回。
反诉原告通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商务会馆占用水泉沟服务区相关土地。2.判令反诉被告按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20%的合作收益,暂定1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后确定的金额为准)。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涉案土地上其他建筑物的土地占用费1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后确定的金额为准)。4.判令第三人对反诉被告上述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张某某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出具后,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因为盛通公司亏损,所以不存在收益。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涉案土地上其他建筑物的土地占用费1973127.62元。事实及理由:2009年5月18日,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组建盛通公司用以建设、经营商务会馆,其中反诉被告以全部建设资金出资占股80%,反诉原告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占股20%,经营收益按约定股比进行分配。该《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已按照上述约定实际投资设立了盛通公司,并由盛通公司实际建设经营商务会馆。截至目前,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已进行了长达八年的合作,期间无论商务会馆还是盛通公司都由反诉被告王某某控制,反诉原告无法参与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据反诉被告披露,会馆现有3500-4000会员,每张会员卡起存金额为2000元,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故八年来反诉被告及其实际控制的第三人至少应收取经营收益2000余万元,但其却从未向反诉原告分配过任何合作收益。另外,反诉被告还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擅自将部分建筑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4S店项目并收取租金,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侵犯反诉原告权益,给反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王某某提起本诉要求解除与反诉原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相应合作合同关系,反诉原告同意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合作关系,但其应当向反诉原告返还会馆占用土地,支付经营收益并赔偿反诉原告损失,第三人作为反诉被告实际控制并进行建设经营的主体,对此负有连带责任。反诉原告已多次与反诉被告协商,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故反诉原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决。
反诉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盛通公司辩称,1.基于双方解除意向书,所以同意返还土地。2.反诉原告其主张20%的收益,由于审计报告明确目前没有收益,所以该项反诉原告主张不能成立。3.关于支付土地占用费,合同没有约定,恰恰约定的是反诉原告拿土地作为投资,反诉被告不存在占用一说,也不存在法定,其主张不能成立。反诉原告所主张的土地占有费就是租赁费,在审计报告中,已经纳入公司收入范围中,通过利润结算最终显示亏损,所以更不存在土地占用费一说。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4月14日《合同意向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是成立商务会馆而非有限公司,商务会馆和有限公司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在商务会馆成立中原告以现金出资,建设商务会馆的建筑,占股份80%,被告以土地出资,占20%。2.2011年6月4日《权益转让书》一份,证明张某某市鼎盛客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权利义务全部由原告王某某承继。王某某是《合作意向书》的一方权利人。3.2009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盛通公司成立注册资金是50万元,甲方鼎盛公司以现金出资,占80%的股份,乙方通泰公司是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占20%的股份,但是《合作协议书》是对成立的盛通公司的具体事宜的约定,其中涉及到商务会馆的问题,合作协议里却仍以甲方和乙方的称谓,所以商务会馆和盛通公司是两个不同关系,双方只是将商务会馆成立后的经营权移交给了盛通公司,商务会馆始终没有营业执照,经营是以盛通公司的名义进行的。4.2009年5月19日盛通公司的公司章程,该章程提交给工商管理部门时,申请的名称是通泰佳喜商务有限公司,一方是王某某货币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80%,一方是通泰公司现金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2009年7月5日将通泰佳喜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盛通公司,仅是公司名称的变更,其他没有变更。5.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11日商业银行的进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2015年12月17日向盛通公司缴纳出资的10万元,盛通公司认为通泰公司已经构成了股东缔约过失责任,不再接受通泰公司的注册资金,故于2016年1月11日将该款退还被告。以上五份证据,证明盛通公司的成立方式注册资本均为货币,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合作意向书》成立休闲会馆的,鼎盛公司和通泰公司出资方式,鼎盛公司是现金占80%,通泰公司是土地占20%,是两个不同的关系,所以本案的原告是王某某。原告诉请的合同是《合作意向书》,原告主体是鼎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主张权利,盛通公司是王某某直接作为股东之一来主张的,因为通泰公司在盛通公司成立中没有缴纳注册资金,没有履行公司成立基本义务,所以不享有公司相关权益。关于出租给4S店,原告庭下提交协议,证明出租方是盛通公司而非本案的原告,被告第二、三项反诉诉讼的请求,是涉及分割的问题而不是返还的问题,因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没有分割权利。另外,除上述证据外,原告要解除《合作意向书》,双方虽然签订《合作协议书》,但是没有真实履行,而是以注册的章程实际履行的。从通泰公司2015年交纳10万元的注册资金来看,是对公司章程的实际履行。通泰公司质证:对证据1、3、4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三份文件都是双方为建设经营商务会馆而签署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三份证据不能割裂,为实现双方合作目的,而按约定进行的具体操作。证据1并不是仅仅是双方投资建设商务会馆,把所有的投资成本作为出资成立盛通公司,这份协议是双方初步拟定的一份文件,后来经过双方协商于5月18日形成正式的《合作协议书》,对于双方的目的、操作方式、利润分成以及股权分成做了详细约定,就是双方合资成立盛通公司,其中原告以全部建设资金进行投资,被告以土地经营权进行投资,成立了盛通公司,以盛通公司为主体进行会馆建设,这种合作方式已实际履行。商务会馆所有建设都记在在盛通公司的账目上,所以已经实际履行了《合作协议书》。当时注册成立盛通公司,只是双方为了成立公司的目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50万元的资金成立的主体,这个主体不能和双方的合作目的割裂来看。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通泰公司不是盛通公司的股东,欠缴注册资本不是丧失股东的依据,只是一种债权关系证明,通泰公司在2015年也履行了承诺,原告提到开会,是需要通泰公司作为股东参与的。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张发改投资(2007)151号文件、张交快自(2009)16号文件、张高集字(2009)60号文件,证明通泰公司对于双方约定的土地有经营权。2.《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对于双方合作时被告没有取得完整土地使用权是明知的,而且自愿接受并且承担方式,现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组建盛通公司,原告占80%控股,被告20%进行参股,公司的利润按80%、20%分配,但原告没有给被告进行分配。被告按照约定提供建设商务会馆的土地,并保障商务会馆稳定经营不构成违约。3.盛通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合作协议书》,成立了盛通公司,商务会馆全部投资经营都是以盛通公司名义进行,所以在解除双方合作协议中不能绕开盛通公司,应一并解除。4.现代4S店的照片,证明原告擅自将部分土地建筑物租赁,单方收取租金,已经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原告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张发改投资(2007)151号文件,发改委只是同意交通局设计建设水泉沟服务区的批文。张交快自(2009)16号文件只是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向市政府的请示,按划拨建设用地的形式。张高集字(2009)60号文件是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文件,决定将本案诉争土地经营权给了被告,但不是有权处分的行为。被告欲证明其具有土地经营权,应当由土地所有权人来决定,通过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通泰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是该土地所有权人。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不能作为被告与原告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意见同原告的举证意见。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
本院认定的事实:张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2月16日下发张发改投资(2007)151号文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编制的张某某市城市快速路东环线工程的初步设计。二、同意初步设计推荐的路线方案,路线起点位于纬一路王家寨…通过市工业锅炉厂、水泉沟、东山砖厂…终点位于桥东区五一路。三、设服务区二处,分别为王家寨服务区和水泉沟服务区。张某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于2009年3月28日发张交快自(2009)16号文件,向市政府请示:张某某市快速路主体工程建设按预定目标已经完成,现正在完善其配套设施,其中快速路服务区建设也即将完工,准备运营。快速路东环线包括王家寨和水泉沟服务区(占地25亩)。为了尽快完善道路附属设施,早日发挥服务区功能,服务区需尽快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多次与市国土资源局协商,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服务区用地手续必须与快速路用地手续分开办理。我处恳请市政府协调国土资源局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给服务区划拨建设用地,以便办理服务区土地登记手续及相关手续。张某某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下发张高集字(2009)60号文件,决定将张某某市城市快速路水泉沟服务区整体交由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用作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开发建设,经营年限为20年。在经营期限内。通泰公司需切实履行好服务区内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对服务区内各经营者的经营安全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区资产的保值增值。2009年4月14日鼎盛公司(甲方)与通泰公司(乙方)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一、甲乙双方合作建设商务会馆,地址在桥东区龙泉广场旁水泉沟服务区内。二、商务会馆由甲方出资建设,乙方提供建设用地。三、建成后的商务会馆由甲乙双方组建公司进行运营,甲方以建设商务会馆的建筑成本及现金出资,占公司股份的80%,乙方以商务会馆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外停车场)的经营权出资,占公司股份的20%。四、意向书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在60日内签订正式协议。2009年5月18日,鼎盛公司(甲方)与通泰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合作组建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暂定50万元,甲方以现金方式投资,占80%实行控股,乙方以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投资,占20%进行参股,甲乙双方出资额以现金形式。二、组建后的盛通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运作与管理。三、商务会馆由盛通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其中甲方以现金方式投资,全面负责并全额出资进行商务会馆的整体建设,乙方以商务会馆所占有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外部分停车场)的经营权投资,提供商务会馆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四、盛通公司负责建设的商务会馆占地约2700余平方米,总投资不低于800万元,分上下三层。五、建成后的商务会馆由盛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体经营方式由盛通公司董事会决定。六、商务会馆的利润或债务,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分配,不以实际投资论处,即甲方80%,乙方20%。2009年5月19日,张某某通泰佳喜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制定章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通泰公司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王某某出资额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出资时间为2009年5月19日。2016年1月4日通泰公司才将10万元出资转入盛通公司账户,盛通公司拒绝收取,于2016年1月11日转回通泰公司。盛通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成立时间为2009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2009年7月5日张某某通泰佳喜商务休闲有限公司修订案将张某某通泰佳喜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商务会馆的建筑物于2008年11月份开始动工,2009年竣工。因商务会馆所占用的土地没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商务会馆建筑物没有验收。商务会馆的建设均由王某某出资。2011年6月4日,鼎盛公司与王某某签订《权益转让书》,约定因鼎盛公司已注销,该公司所有权利义务转让于王某某,鼎盛公司与通泰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有关张某某鼎盛公司的所有投资、所占股权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全部王某某承继。庭审中,王某某不认可其对通泰公司对案涉土地没有使用权是明知的。
诉讼过程中,王某某申请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法对商务会馆的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以及设备和设施进行评估。双方选取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资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我公司受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张某某通泰商务会馆的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和设施进行评估。为使评估工作高效、准确、公正,特制定实施方案:一、组织实施。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1、产权资料。被评估资产所有权人提供包括产权所有证、土地所有证、地形图、平面位置图等所需资料。2、房地产建筑开发资料。主要包括建造开发的年代,主要结构材料、内部设计布局、设备装修、建筑造价等。在估价中,有些必需的资料无法从现场查勘中获得,可借助建筑开发的原始资料来确定。3、房地产使用资料。包括房地产使用年限、程序、方式,房地产出租性质、期限、价格,房地产维修保护及现存的借用、占用情况等。4、市场资料。包括房地产所处的地区环境、地理位置、繁荣程度、交通状况、客观环境的优劣,政府的城市规划、政策对房地产征用、改扩建的限制及市场交易的限制,以及相似房地产市场行情,包括成交价格、租赁条件、维修费用、使用收益及当前市场供需状况等。三、现场查勘。1、鉴定待估房屋的地址、坐落和房屋评估范围。2、确认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和面积。3、确定房屋的建造年份。4、评定房屋成新。5、勘丈绘图。6、拍照、录像。7、对环境条件的确认。四、综合分析和估算。1、资料综合分析。对收集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对确认,确保资料、数据准确、无误、合法。对资料、数据进行资料综合分析。注意该资料是否与委信房地产的种类、委托估价的目的与条件相符;注意房屋产权的归属。2、价格形成分析。形成价格的因素着重分析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区域分析。进行区域分析,主要应从房地产的用途分类着手,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这种分类并非城市规划上的使用分区,而是实际上的使用分区。同时,还应分析房地产的价格受所属地区特性的影响,类似地区及更广泛的同一供需圈的特性。还应分析邻近地区和类似地区的情况。邻近地区就是同类地区即待估房地产所属的地区类别,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娱乐区等。类似地区是指与待估房地产所属地区相类似的其他地区。类似地区也可以用“同一供需圈”的概念解释。在“同一供需圈内”,同类房地产可形成替代关系,因面对价格形成有重大影响。个别分析。应对待估房地产的个别因素进行的分析。要正确掌握待估房地产的地块条件、街道条件、临近条件、环境条件、行政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再依据邻近地区的特征,判断出最有效使用方向。3、估价方法的选择和价格估算。选择估价方法。在计划中初选的估价方法在这个阶段可以得到最后的确认并用于计算。我们基本上在成本估价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进行评估。价格估算。选定估价方法后,可开始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房地产评估测算时,应认真采用当地政府规定的测算标准,如“土地分等定级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房屋耐用年限”、“房屋代议书标准”等。如政府规定和已选用的测算法结果数据差距大,应有理有据调整价格。五、撰写估价报告书。经评估测算出对象房地产的估价额后,撰写估价报告书。将有关的数据、办法、要点及最后的结果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反映出来。估价报告列明写明下列情况:1.此项评估项目的委托者、联系人、领勘人、负责承接评估人员的姓名。2.估价对象的详细地址、评估日期、报告编号等。3.估价对象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物类型等。4.估价对象具备的条件分析。5.评估依据。6.评估结果。7.附有关文件及资料。六、资产评估所需鉴定材料。1、委估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或房屋测绘面积报告。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和设施相关票据及合同复印件。本院将该实施方案给双方送达。该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出具四合资评字2018第203号《评估报告书》。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评估委托资产的公允市场价格,为委托方核实资产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张某某通泰商务会馆的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和设施。坐落于张某某市桥东区东兴东街龙泉广场(水泉沟服务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五、评估基准日是2017年11月30日。该基准日离经济行为实际开始运行日最近,能良好地反映资产状况,符合本次评估目的。经与委托方协商,共同确定该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2017年11月30日的标准。六、评估依据。(一)法律依据:1.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91号令);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1996年5月7日国资办发[1996]2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3]18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准则依据:1.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3.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4.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5.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6.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固定资产》。(三)权属依据:1.产权持有者证件复印件;2.产权持有者提供的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四)取价依据:1.《河北省工程造价定额2012版》;2.《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3.评估人员现场勘察了解获取的信息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4.其他市场调查资料。(五)行为依据: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定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七、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一、成本法的基本原理为:根据现时条件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扣减被评估资产已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也可根据委估资产的成新率,确定其评估值。本报告中所称的成新率均为已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后的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1.重置成本的确定,重置成本=资产异地重置成本。2.成新率的确定,根据评估人员的实际勘察结果,结合年限法综合确定,重要设备还根据现场实测的有效作业率加以修正。计算公式: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和年限)]×100%。二、市场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利用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来估测资产价值。三、市场法的理论基础:1.消费行为理论中的替代规律。2.市场供求平衡价值理论。3.产权理论。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接受委托,同委托方明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商定评估基准日并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2.评估人员拟定评估方案,向委托方提出填报委托评估资产清单和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3.在资产占有方配合下,评估人员现场清查资产,验证资料,判明资产权属;4.在资产占有方配合下,评估人员对资产进行现场查勘,对专业性强的资产聘请行业专家参加评估或进行技术鉴定;5.评估人员选定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验证有关技术材料,进行必要而可能的调查和资料搜集,评定估算;6.汇总评估结果,分析确定评估结论,撰写评估说明书和报告书,内部三级复核。九、评估假设:1.本次评估采用公开市场假设;2.本次评估假设资产持续使用;3.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4.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不变;5.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具有真实、合
法、完整性。十、评估结论:委托评估资产评估价值42639341.00元。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场价值,但未考虑以下因素:(1)特殊的交易方或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2)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评估目的、评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报告结果一般会失效。2.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由本评估机构做出的,本评估机构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与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或其他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评估工作是在有关法律监督下完成的,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的努力。3.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得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负责。本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委估资产的产权状况进行了充分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对因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失实而导致评估结论的误差,本评估机构不负连带责任。4.我们仅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委估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资料,并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对上述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对其产权不发表意见。5.委估资产的用途为经营,本评估报告考虑了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之间的差别。评估报告使用方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3.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通常,只有当评估报告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王某某对此报告无异议,通泰公司有异议,认为:一、评估报告未按照委托方要求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评估方法错误。1.根据2017年11月8日法院勘查笔录,确定盛通会馆资产价值以市场法和重置成本法分别鉴定并出具报告。而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说明中明确表述“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场价值”,由此可见,该评估报告仅采用了市场法进行评估并仅得出一个结论,未按要求采取重置成本法评估。因此,鉴定报告违背了委托方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评估要求,评估方法明显错误。2.在任何一起司法案件中,之所以要进行司法鉴定,是为了以此为客观依据而解决实际问题。因此,鉴定方法的选择应立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鉴定对象的客观状态。本案中,鉴定对象是手续不全、不能进行市场交易的建筑物,根本不适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明显错误,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认定资产价值的依据。二、资产评估价值明显过分高于资产实际价值。评估报告中,纳入评估建筑物的建造时间基本为2009年,距今已有九年之久,建筑物总面积为12661.03m2,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彩钢结构、砖混结构等,评估价值为39655179.9元,建筑物平均造价为3132.07元/m2。然而,经我方了解,即将开工建设的西山集聚区奥运物流园工程,全部采用钢结构,其平均造价理应高于盛通会馆建筑物的平均造价才符合常理。但事实上,该奥运物流园工程预算平均造价仅为2312.01元/m2,远低于盛通会馆的平均造价。据此,本案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价值明显高于资产实际价值,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三、资产评估结果缺乏相关依据,评估结果不具有客观公正性。1、对于评估建筑物的面积、建筑结构、所用材质及评估单价等决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关键数据,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经我方查阅鉴定报告,本次被评估的建筑物并无设计、施工图纸等施工文件,也没有现场测量、勘验、检测文件及单价确定文件,故该评估结果明显缺乏依据。2、评估报告后附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建筑物用途未列全,报告使用者无法进行区分。3、所有资产都未列明账面价值,且绝大多数无购买时间,没有任何评估对象成新率的计算标准,故评估对象成新率的确定明显缺乏依据。更有甚者,报告中所有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完全没有考虑成新率,评估方法显然错误。4、在涉案现代4S店权属状况不明的情况下,评估方将其作为王某某的资产进行评估,明显缺乏评估依据。综上,四合资评字(2018)第2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未按照委托方要求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评估方法错误,依据明显不足,评估结果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申请重新评估。就通泰公司的异议,四合公司书面答复如下:1.通泰公司依据报告中的描述“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现行公允市场价值”认定我公司采用市场法未采用成本法评估是对价值定义的理解错误。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得出的评估结论都是市场价值,只是在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考量角度不同。每种评估方法都有它的适用范围,估价师依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特点选定适合的评估方法,而本案中房产的用途为经营,采用成本法评估本身就存在重大弊病。2.通泰公司提出的采用市场法评估系评估方法错误,应采用成本法评估待估地上建筑物是对评估方法的理解错误。成本法又称成本逼近法或重置成本法,是根据估价对象重置或重建成本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成本逼近法的适用范围是:①新近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可以假设重新开发的房地产、正在或计划开发的房地产。②很少发生交易限制了市场比较法的运用,没有经济收益或潜在经济收益而限制了收益法运用的房产,如学校,医院,行政办公楼,军队营房等以公益为目的房地产。③工业厂房、油田、码头、机场之类有独特设计或只针对特定用途特殊需要开发的房地产,以及单独建筑或其装饰装修部分。④房地产保险、房地产损害赔偿及违章建筑评估。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成本法在评估房地产价格中是存在一定的限定条件的,并非所有的房地产都适合用成本法评估。而被告提出的手续不全无法上市交易更非使用成本法评估的理由。虽然本案中的房地产目前手续不全无法交易,但并非违章建筑,有不确定因素,未来存在补交税费办理手续的可能,因此仅从建筑成本考量地上建筑物价值而忽略其经营性质,用成本法评估是对成本法应用范围的错误理解。3.接受法院委托后,我公司按照标准的评估流程进行评估,并派出估价师亲临现场实地勘察取证,后经过大量调查,全体参与估价人员仔细分析论证得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充分,评估流程标准、规范,评估结论合情合理,客观公正,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评估人周玉斌出庭接受质询。王某某支付评估费179302元。通泰公司提交西山集聚区奥运物流园工程造价文件一套,证明评估结果明显高于实际价格。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三性不认可。首先所谓的西山集聚区奥运物流园的价格表和本案诉争的建筑没有任何可比性,并不是对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鉴定结果,此物非彼物。第二,后面的价格表均为复印件,不是原件。不知数据如何得来,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第三,评估报告是经过双方的共同委托,法院的司法鉴定,证据效力高于被告提供的证据。
通泰公司申请对会馆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盛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基于合作项目产生的经营收入、支出、利润、资产、负债等)进行司法鉴定(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7年10月31日)。双方选取张某某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出具《审计需提供资料》,要求提供:1.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会馆合作项目的自2009年5月至2017年10月的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及相应期间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2.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会馆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3.营业执照。本院给双方送达。通泰公司回复称:在2017年11月8日桥东区人民法院组织的现场勘查中,贵单位要求我公司确定账目中不符合准则的票据以及账目处理是否可以作为审计依据,对此我公司答复如下:1.对于已附在账目中做账处理的,且有实物、合同或者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票据,我公司同意作为审计依据;对于独立于账目之外的票据,或者虽附在账目中处理但没有实物、合同或者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票据,我公司不同意作为审计依据。2.对于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账目处理,我公司同意依法进行调整。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出具了2017张诚专审字154号《张某某市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张某某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我们接受贵院委托(委托书编号[2017]冀0702委鉴140号),对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状况和2009年5月至2017年10月该公司经营收入、支出、利润情况进行了审计。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对所提供的与本次专项审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税务报表、银行单据、基建工程合同和经营期间的购销与借款合同等。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针对委托事项发表意见。我们的审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我们的审计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在审计过程中结合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和相关文件、往来和银行函证、实物资产抽盘等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公司位于张某某市桥东区东兴东街龙泉广场(水泉沟服务区),2009年5月26日在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702000014329。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伍拾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营范围:游泳馆、球馆(有效期至2016年2月22日);体育用品,销售;提供会议服务。二、财务状况。(一)资产状况。经过清理调整,公司2017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为15,564,943.46元,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1、货币资金2017年10月31日余额22,389.15元,明细如下:
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现金
1,144.80
8,858.48
银行存款
21,244.35
39,602.97
其他货币资金
合计
22,389.15
48,461.45
2、其他应收款2017年10月31日余额为209,993.30元,账龄如下:
项目
期末数
年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196,543.30
93.60%
10,093.00
42.87%
1-2年(含2年)
5,000.00
21.24%
2-3年(含3年)
5,000.00
2.38%
8,450.00
35.89%
3年以上
8,450.00
4.02%
合计
209,993.30
100.00%
23,543.00
100.00%
明细如下:
序号
单位
期末数
发生年限
备注
1
张某某厚德公司
6,450.00
2014年12月
2
备用金
3,300.00
2017年
3
张某某厚龙商贸公司
5,000.00
2015年
4
马艳文
2,000.00
2014年5月
5
养老金
12,383.28
2017年
6
医保金
5,121.70
2017年
7
生育险
293.02
2017年
8
贾海霞
1,076.94
2017年
9
陈卫娜
44,184.16
2016年12月
代缴养老金
10
安志国
44,184.16
2016年12月
代缴养老金
11
生育险
0.04
2017年
12
瑞星公司
86,000.00
2017年
209,993.30
3、存货2017年10月31日余额为113,269.50元,明细如下:
项目
2017年10月末余额
2016年12月31日
低值易耗品
113,269.50
113,269.50
产成品
原材料
在产品
合计
113,269.50
113,269.50
4、固定资产2017年10月净值为15,219,291.51元,分类如下:
项目
2017年初
增加
减少
2017年10月31日
原值
房屋建筑物
20,314,559.14
14,975.00
20,329,534.14
器械合计
974,800.00
974,800.00
车辆
71,423.00
71,423.00
通用设备
499,150.00
499,150.00
其他资产
180,290.99
11,361.00
191,651.99
合计
22,040,223.13
26,336.00
22,066,559.13
折旧
房屋建筑物
5,093,260.61
817,012.00
5,910,272.61
器械合计
260,619.83
154,343.34
414,963.17
车辆
34,223.54
14,879.80
49,103.34
通用设备
245,180.84
59,992.77
305,173.61
其他资产
163,346.89
4,408.00
167,754.89
合计
5,796,631.71
1,050,635.91
6,847,267.62
净值
房屋建筑物
15,221,298.53
14,419,261.53
器械合计
714,180.17
559,836.83
车辆
37,199.46
22,319.66
通用设备
253,969.16
193,976.39
其他资产
16,944.10
23,897.10
合计
16,243,591.42
15,219,291.51
固定资产由于三、其他事项说明所述的事项,影响数据的准确性。
(二)负债状况
经过清理调整,公司2017年10月31日负债总额为25,896,280.52元,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5、预收账款2017年10月31日余额为2,818,115.50元,账龄如下:
项目
2017年10月末金额
2016年度
1年以内(含1年)
648,115.50
310,000.00
1-2年(含2年)
310,000.00
310,000.00
2-3年(含3年)
310,000.00
1,550,000.00
3年以上
1,550,000.00
合计
2,818,115.50
2,170,000.00
上述预收款均为会员卡内未消费金额。
6、应付职工薪酬2017年10月31日余额为59,179.00元,为欠发职工的2017年9月份工资。
7、应交税费2017年10月31日余额为693,946.14元,明细如下: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应交增值税
3,042.44
9,272.06
应交城建税
212.97
649.05
应交教育费附加
91.27
278.17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60.85
185.44
应交房产税
528,972.69
476,042.73
应交土地税
161,565.93
145,199.20
合计
693,946.15
631,626.65
应交房产税和应交土地使用税为公司历年计提,但从未申报缴纳。
8、其他应付款2017年10月31日余额为22,325,039.87元,账龄如下:
项目
2017年10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1年以内(含1年)
13,135,486.79
17,346,642.61
1-2年(含2年)
4,202,578.88
3,508,367.36
2-3年(含3年)
3,109,918.62
87,550.58
3年以上
1,877,055.58
1,803,681.50
合计
22,325,039.87
22,746,242.05
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期末数
1
王某某
14,742,266.12
2
王建芳
2,527,986.00
3
煤款-连秀军
324,247.00
4
会馆室外工程
87,550.58
5
旭日物业
1,184,028.90
6
温泉投入
1,076,197.00
7
王某某
1,570,000.00
8
王胜军
700,000.00
小计
22,212,275.60
9
职工风险抵押金
24,650.00
10
马雪宇
2,042.00
11
通泰电费押金
2,500.00
12
鑫源锅炉
15,000.00
13
对讲机
2,100.00
14
工作服押金
1,200.00
15
诉讼费
1,900.00
16
郑卿
4,408.00
17
工会经费
34,487.03
18
卢小红
1,300.00
19
张强
3,000.00
20
张士存
14,176.50
21
医保金
0.74
22
赔偿金
6,000.00
小计
112,764.27
合计
22,325,039.87
(三)净资产状况
经过清理调整,公司2017年10月31日净资产总额为-10,331,337.06元,情况如下:
9、实收资本2017年10月31日余额为50万元,工商资料披露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金额
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王某某
400,000.00
合计
500,000.00
10、未分配利润2017年10月31日余额为-10,831,337.06元,为账面累积亏损及本次审计调整形成。
(四)经营情况
公司2009-2017年10月累计经营亏损-10,831,337.06元。2016-2017年10月收支情况如下:
11、收入
项目
2017年度1-10月份
2016年度
活动费收入
942,159.64
1,422,948.66
房屋租赁费收入
260,000.00
320,000.00
合计
1,202,159.64
1,742,948.66
注:收入各年度调整情况明细如下:
年份
佛盛龙软件统计应确认的收入
财务账面确认的收入
佛盛龙和财务原记载数据差额调增收入
调增未确认的4S店租赁费至收入
未消费卡调至预收账款,调减收入
调整后收入最终确认
2010
1,993,778.00
1,941,302.00
140,000.00
-310,000.00
1,771,302.00
2011
2,714,425.00
1,897,641.00
280,000.00
-310,000.00
1,867,641.00
2012
1,677,405.00
2,063,393.00
280,000.00
-310,000.00
2,033,393.00
2013
1,418,178.00
1,775,497.00
280,000.00
-310,000.00
1,745,497.00
2014
1,155,976.00
1,519,136.00
280,000.00
-310,000.00
1,489,136.00
2015
2,284,240.00
1,948,490.20
300,000.00
-310,000.00
1,938,490.20
2016
1,582,539.00
1,732,948.66
320,000.00
-310,000.00
1,742,948.66
2017年1-10月
1,279,142.00
1,150,344.88
76,930.26
260,000.00
-285,115.50
1,202,159.64
合计
14,105,683.00
14,028,752.74
76,930.26
2,140,000.00
-2,455,115.50
13,790,567.50
佛盛龙软件统计合计收入和原财务账载累计数据差额累计76,930.26元,本次审计全部调增2017年1-10月份报表数据。
12、营业费用
序号
项目
2017年1-10月
2016年度
1
工资
603,098.52
775,344.36
2
业务招待费
3,103.00
1,025.00
3
生育保险
1,057.76
1,068.57
4
取暖费
90,000.00
5
水电费
198,758.00
82,718.00
6
通讯费
1,400.00
2,100.00
7
办公费
6,065.00
2,140.00
8
折旧费
1,050,635.91
1,252,060.37
9
公务车使用费
10,746.00
3,262.80
10
劳动保险费
28,500.00
22,869.82
11
书报费
12
修理费
6,270.00
2,185.00
13
低值易耗品
14
职工福利费
1,603.50
-398.90
15
劳保费
16
广告费
17
车辆保险费
10,614.92
16,697.19
18
交通费
19
煤款
134,250.00
20
其他
283,920.32
163,307.90
合计
2,205,772.93
2,548,630.11
13、管理费用
序号
项目
2017年1-10月
2016年度
1
工资
61,000.48
72,504.88
2
办公费
3
通讯费
2,199.00
3,440.00
4
生育保险
423.12
451.80
5
业务招待费
930.00
4,748.00
6
劳动保险费
19,200.00
15,401.84
7
交通费
8
差旅费
14,015.00
9
书报费
936.00
10
印花税
11
教育经费
400.00
12
工会经费
2,812.08
13
职工福利费
14
其他
5,501.04
6,669.60
合计
107,016.72
103,616.12
14、财务费用
序号
项目
2017年1-10月
2016年度
1
银行借款利息
165,957.00
2
存款利息
151.53
462.54
3
手续费
4,902.34
2,504.80
合计
4,750.81
167,999.26
三、其他事项说明
1、非正规票据入账,影响固定资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准确性。
(1)固定资产
2010年10月转31#凭证,固定资产入账1,508.07万元,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王某某,明细如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程造价
1
盛通商务会馆土建
7,962,912.64
2
游泳馆电气
185,876.35
3
游泳馆消防
52,189.26
4
游泳馆通风
239,862.03
5
会馆室外工程
483,159.55
6
会馆汽车展厅结构
2,706,061.30
7
会馆化粪池
27,120.27
8
游泳馆循环水处理设备
498,644.00
9
会馆排水、采暖
1,501,768.30
10
会馆装修
1,301,318.16
11
会馆锅炉房钢结构
121,800.00
合计
15,080,711.86
上述11项目工程,除第8项游泳馆循环水处理设备49.86万元以发票入账外,其余项目依据2009年8月、2010年6月赵宏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号码:冀060G00975)和李常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号码:冀060G01424)加盖造价员名章的建设工程预算书入账。
公司按照上述预算资料入账的同时冲销了以前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各项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王某某729.66万元。
公司在建设休闲会馆及配套工程时,财务当年度入账的票据除个别钢材、工程施工电费、车辆加油费、差旅费等为正式发票外,其他如支付的施工工程款、支付的砂石料水泥砖等材料款、支付的某项工程安装施工费用、支付的某项机械使用费等均为非正式票据。经统计开具发票的金额合计为217.51万元,即1,508.07万元固定资产中未取得正规票据的金额合计为1,290.56万元。
(2)在建工程
截止2017年10月31日,在建工程余额为286.24万元(后审计调增计入固定资产),主要内容为游泳馆工程装修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凭证基本为收到条、出库单等,未见决算资料,无发票。对方科目一般为现金和其他应付款。现金也基本为从王某某借入,工程项目的往来对象基本为王某某,往来款未直接以工程施工单位列示,本次审计调增固定资产并补提折旧。
2、核算方式影响数据准确性
工程项目基本为公司独立组织各项施工,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付款对象一般为自然人,未直接发包给建筑公司,合同和招投标资料也未取得。工程完工时也未见建设方施工方及第三方造价机构共同认可签字盖章的工程决算报告,且最终的往来挂账单位为王某某及关联人。
公司和王某某及关联方往来入账的方式基本未采用银行收支方式,公司和工程当事各方的往来也大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如支付砂子、水泥、砖、人工等费用。
由于采用以上财务核算方式的原因,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数据以及相关往来数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暂估入账
本次审计暂估入账固定资产355.23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
1
燃气锅炉
290,000.00
2
足球场
267,040.00
3
游泳馆和办公楼估算设计费
218,096.00
4
训练器材
974,800.00
5
室内采暖安装
692,245.98
6
锅炉房拆除及安装
528,105.43
7
新建食堂
180,275.16
8
警务室
27,583.62
9
健身馆装修材料费
374,203.50
合计
3,552,349.69
审计暂估入账的上述资产,燃气锅炉依据卖方提供的收据入账;足球场依据和张某某厚德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足球场安装合同入账;设计费依据与张某某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甲方单位未盖章,双方法人未签字、未注明签订日期)入账;训练器材依据张某某桥西区夺速体育用品店的收据和健身器械报价单入账。其他各项依据温秀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号码:冀060G00973)加盖造价员名章的建设工程决算书(未注明编制日期)和李常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号码:冀060G01424)加盖造价员名章的2009年编制的建设工程决算书入账。健身馆装修材料费根据公司提供的票据(如装修材料收据、对方收到条等)入账。
由于上述资料的入账依据可靠性存在不足,从而影响固定资产和其他应付款-王某某的准确性。
4、收入、费用准确性
公司的收入主要为单位和个人的活动费收入,根据收款单据和开具的发票一次计入收入科目,截止2017年10月31日,已经确认为收入的会员卡2,455,115.50元尚未消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调增预收账款并冲减本年和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冲减原则基本按照2010-2017年度平均计算。
2010年7月1日,公司和张某某市泰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约定前五年租金每年28万元,后五年每年32万元。该收入收到当期未入账,公司解释直接支付给了张树峰购买煤款(见下段所述),本次审计按年调增收入(未考虑税金)。
该公司使用佛盛龙软件核算会员卡的收入和消费情况,本次审计取得了2010年到2017年1-10月份佛盛龙软件数据。因为有小部分的公司租赁场地收入开票时也以活动费收入在发票上注明,且当时无统计数据,本次审计调整时视同公司财务账载收入数据全部为会员费收入,场地租赁收入忽略不计。佛盛龙软件和财务原账面收入差额7.69万元直接调增2017年1-10月收入,同时冲减其他应付款-王某某。
公司2010-2016年从张树峰处采购取暖用煤,共计205.12万元,未入账,本次审计依据煤款收据调增各年营业费用。另外依据公司提供的票据(非发票)补记发生年度营业费用50.64万元。
本次审计结果主要依据张某某盛通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的,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直接影响各年收入、费用的准确性。
附件1、调整表
附件2、2009-2017.10资产负债表
附件3、2009-2017.10资产负债表(续)
附件4、2009-2017年1-10月利润表
附件5、固定资产明细表(一)
附件6、调增固定资产明细表(二)
通泰公司支付审计费90000元。双方均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王某某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泰公司认为在2017年11月8日桥东区人民法院组织的现场勘查中,鉴定机构要求我公司确定账目中不符合准则的票据以及账目处理是否可以作为审计依据,对此我公司向鉴定机构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的《回复》,内容为:“对于已附在账目中做账处理的,且有实物、合同或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票据,我公司同意作为审计依据;对于独立于账目之外的票据,或虽附在账目中做账处理但没有实物、合同或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票据,我公司不同意作为审计依据”。《审计报告》“三、其他说明事项”中已明确披露了公司账目及相关依据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固定资产项下各分项多以非正规票据入账,影响固定资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准确性;1.被审计公司核算方式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影响数据的准确性;2.暂估入账项下入账依据可靠性存在不足,从而影响固定资产和其他应付款-王某某的准确性;3.公司收入、费用不具有准确性。我公司认为,鉴定机构的上述“其他说明事项”中披露的问题说明相关审计依据不符合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且亦不符合我公司《回复》中认可的审计依据确认标准,故该“其他说明事项”对应的审计依据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不能作为确定审计结论的依据,应从审计结论中相应剔除。审计人曲秀英出庭接受质询。王某某:审计报告二财务状况中的第四分项经营状况,确认公司从2009年-2017年10月累计经营亏损-10831337.06元。对这个构成,能否明确具体亏损项目?曲秀英:在审计报告附件4利润表中,是经营期间的总收入-总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得出来的经营期间的净利润,负数表示亏损。显示亏损了10831337.06元。我公司报告中附了10月份的及2009年至2017年10月的。报告的第四项经营情况中,调整后的收入13790567.50元。王某某:能否明确具体亏损项目?曲秀英:从2009年至2017年10月,总收入13790567.5元-总成本23601597.29元(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200000元-营业外支出1220307.27元=亏损-10831337.06元。王某某:通过审计,您认为亏损这么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曲秀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高,收入小。王某某:在您的审计内容里面,含有固定资产折旧吗?曲秀英:含,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分部门,是管理部门是就放在管理部门的折旧费中,如果是经营性的就在营业费用里。王某某:能不能明确,您认为我们的固定资产折旧,是算在了减数的范畴,共计是多少元?曲秀英: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64847267.62元。王某某:64847267.62元是否包含在营业亏损总额的10831337.06元中?10831337.06-6847267.62元得出来的数额都包含哪些内容?曲秀英:是的。包含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王某某:您所述的费用中,审计报告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状况第6)59179元,这个拖欠职工薪酬归到哪一项了?曲秀英: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中都会有,包含在300多万中。王某某:第5项,预收账款2818115.50元,这个体现的是会员卡内未消费金额,是否包括在300多万元中?曲秀英:没有,不包括,这块是从他的收入中调整出来的。单放在预收账款项下。不属于亏损范围,如果将他算成收入的话,亏损就没有这么大了。280多万元也没有算到收入里面,目前还没有形成实际的收入。没有算在10831337.06元中。通泰公司:原告认为,这个钱要么就是收入,要么就是支出。这个钱不能计入收入,也不能计入亏损,是独立于这两种情况之外的情况。原告:如果后续这个卡单消费,他就是一种收入,那么亏损就没有这么多了。曲秀英:亏损的发生是多项因素造成的,即使有这个收入也不一定亏损额就一定会减少,这个费用是动态的,收入虽然加进去了,但是实际成本也会发生。王某某:通过您的整个审计,能否确认对外的债务是多少?曲秀英:报告中第二项,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是25896280.52元,其中应付工资59179元、税金693946.15元,其他应付款22325039.87元,加上预收账款2818115.50元。其他应付款22325039.87元就是公司应该付给王某某的钱,再就没有欠账了。王某某:固定资产折旧用的是什么标准,10年还是20年?曲秀英:和企业的会计政策是一样的,直线法,20年。通泰公司:您在审计报告其他事项说明中披露的事项,是不是都是属于违反国家财务准则的项目?曲秀英:是的,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庭审中王某某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639341元。(根据四合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评估费用17930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通泰公司坚持答辩状的意见,对于评估费用不承担。通泰公司对于反诉的诉讼请求认为:1.第二项20%的合作收益,因为盛通公司亏损,所以不存在收益。我公司认为审计报告鉴定的结论不足作为事实案件的依据,我公司要求审计机构依法对审计报告进行调整,这个数额应该待调整后再行确定。2.对于第三项,基于法定,王某某占用我公司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占用费。王某某应该向通泰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270万租金÷3464.5平米(4S店的建筑物总面积)×建筑物的总面积12661平米×20%股权比例=1973427.6元。1-7、9加起来是3464.5平米。这个数额是基于四合公司评估报告所列的面积计算的,但是四合公司的报告面积没有依据。暂定该数据。需要评估机构提供合法的面积依据后,再确定。张某某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均认为其依法出具报告,不对报告进行调整。对于通泰公司不确定的诉讼请求,法庭要求通泰公司明确,同时告知对己方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的分配,但其仍不置可否。对于反诉,王某某和盛通公司辩称:1.基于双方解除《合作意向书》,所以同意返还土地。2.通泰公司主张20%的收益,由于审计报告明确目前没有收益,所以该项反诉原告主张不能成立。3.关于提交支付土地占用费,合同没有约定,恰恰约定的是反诉原告拿土地作为投资,反诉被告不存在占用一说,也不存在法定,其主张不能成立。反诉原告所主张的土地占有费就是租赁费,在审计报告中,已经纳入公司收入范围中,通过利润结算最终显示亏损,所以更不存在土地占用费一说。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主张。原告补充提交证据:1.员工九月工资表及银行进账单,证明员工9月份的工资已经发放,有人现金有人转账,审计报告中欠职工薪酬59179元已经支付。2.会员卡现存金额明细,证明审计报告中截止2017年10月31日预收账款是2818115.5元,随后又增加会员了,截止到现在预收账款增加到了3067195.5元。应当列入预收账款中。被告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都是针对审计报告数额的,应该由审计机构据实出具意见或作出结论。王某某主张《合作意向书》和《合作协议书》是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不是先达成的意向后达成的协议。《合作意向书》是要盖会馆,原告投入现金盖地上建筑物,被告是以土地投资,原告占80%,被告占20%。《合作协议书》是要成立盛通公司,在该公司中,原告出资40万元,占公司80%股份,被告出资10万,占公司的20%股份。原告的本诉是基于履行《合作意向书》的。被告主张双方履行的是《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共同组建了盛通公司,以盛通公司为主体进行了会馆的建设,所有的资产都是在盛通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鼎盛公司与通泰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鼎盛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协议,鼎盛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王某某承继,故《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的权利相对方是王某某和通泰公司。王某某主张《合作意向书》的性质是合伙,但从该意向书约定的内容看,不符合我国关于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合作意向书》是合作性质的合同,适用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王某某依照约定,履行完毕出资建设商务会馆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征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张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2月16日下发张发改投资(2007)151号批复是同意设立水泉沟服务区。张某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于2009年3月28日向市政府请示,是请求市政府协调国土资源局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给水泉沟服务区划拨建设用地,以便办理服务区土地登记手续及相关手续。此时通泰公司未取得商务会馆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张某某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的决定,是将张某某市城市快速路水泉沟服务区整体交由通泰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用作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开发建设,经营年限为20年。该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对商务会馆占用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张某某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权利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通泰公司。该文件中决定的是通泰公司经营管理水泉沟服务区,不能证明通泰公司对商务会馆占用的土地有使用权。故此,通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商务会馆占用的土地有使用权。《合作意向书》约定通泰公司以商务会馆所占用的土地的经营权出资,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城市土地有经营权,且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诉辩的是土地使用权,故通泰公司没有依约定履行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义务。对于本诉部分,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建成后的商务会馆由盛通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所以现在商务会馆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设施设备,是由盛通公司经营。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作意向书》和《合作协议书》,通泰公司要求王某某返还土地经营权,王某某和盛通公司均同意返还商务会馆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设施设备,因“房随地走”,本院支持王某某和盛通公司同意返还土地及地上建筑、设施设备的请求。王某某和盛通公司返还给了通泰公司商务会馆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设施设备,因商务会馆的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以及设备和设施,均是由王某某个人出资建设,故通泰公司应以其价值予以补偿。王某某申请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法对商务会馆的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以及设备和设施进行评估。双方选取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通泰公司提出异议,但是其异议仅是对评估报告依据的不同理解,评估公司出具了书面异议的回复,并且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本院认为评估报告依据客观事实,依法依规出具,本院予以采信。通泰公司应补偿王某某投资建设商务会馆的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和设施价值42639341元。对于反诉部分,对于通泰公司的第2、3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王某某和通泰公司投资成立盛通公司,如果有利润的话,应该是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盛通公司的章程规定,由盛通公司分配利润给各股东,而不应由一个股东给另一个股东合作收益。其次,通泰公司申请对会馆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盛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基于合作项目产生的经营收入、支出、利润、资产、负债等)进行司法鉴定(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7年10月31日)。双方选取张某某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该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通泰公司提出异议。在报告出具前,审计机构已要求通泰公司确定账目中不符合准则的票据以及账目处理是否可以作为审计依据,通泰公司对此予以答复,1.对于已附在账目中做账处理的,且有实物、合同或者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票据,我公司同意作为审计依据;对于独立于账目之外的票据,或者虽附在账目中处理但没有实物、合同或者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票据,我公司不同意作为审计依据。2.对于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账目处理,我公司同意依法进行调整。本院认为审计是在盛通公司对所提供的与本次专项审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税务报表、银行单据、基建工程合同和经营期间的购销与借款合同等基础上进行的。且在审计过程中,采纳了通泰公司关于对于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账目处理,通泰公司同意依法进行调整等意见。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解释了有关问题,通泰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评估报告依据客观事实,依法依规出具,本院予以采信。通泰公司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无权占有收益,且盛通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10331337.06元,故对通泰公司请求判令王某某按约定向通泰公司支付20%的合作收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S店出租经营收益已经列入审计报告中,故通泰公司请求判令王某某向通泰公司支付涉案土地上其他建筑物的土地占用费1973427.6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与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出具四合资评字2018第203号《评估报告书》中所列通泰商务会馆的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和设施。
三、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王某某投资建设通泰商务会馆的地上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和设施价值42639341元。
四、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49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800元,共计275796元,王某某、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91932元。评估费179302元、审计费90000元,共计269302元,王某某、张某某通泰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盛通商务休闲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89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秀峰
人民陪审员 张华
人民陪审员 杨雪冰

书记员: 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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