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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某某、谷某某民间冻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谷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被告谷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谷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晓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林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重点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二被告如何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于某某没有本院提交偿还该借款的证据。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此借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该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谷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60元共计110元由被告于某某、谷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于某某没有本院提交偿还该借款的证据。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此借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该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谷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4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60元共计110元由被告于某某、谷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宋晓红

书记员: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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