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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德智
常庆
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德智,男。
被告常庆,男。
委托代理人陶桂兰,女,系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35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35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洪霞
审判员:温兴国
审判员:代红雨

书记员: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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