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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向丰军

书记员:李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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