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睿达土石方有限公司经理,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案件保全费302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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