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李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睿达土石方有限公司经理,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案件保全费302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宋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