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王海生
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王文彬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生。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彬。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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