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哨兵,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子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彭春莺,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万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守彬。
被申请人:上海四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钢强。
申请人王哨兵与被申请人杨子论、彭春莺、上海万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四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哨兵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子论、彭春莺、上海万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四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哨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子论、彭春莺、上海万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四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48.34元,由申请人王哨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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