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陶肃,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杨剑,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展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坝岗路59号金鼎国贸中心1号楼百信丽家建材城二层3FC-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32966411XF。
法定代表人:刘凤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展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启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亮
书记员: 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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