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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展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陶肃,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杨剑,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展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西坝岗路59号金鼎国贸中心1号楼百信丽家建材城二层3FC-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32966411XF。
法定代表人:刘凤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展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启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亮

书记员: 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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