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武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和武,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承某市双桥区站前武阳花园。
组织机构代码75545246-X。
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武与被告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和武撤回对被告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王和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和武撤回对被告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王和武负担。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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