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和。
委托代理人张善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会苓。
被告田某某。系田凤武儿子。
委托代理人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与被告程会苓、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王和负担。
审 判 长 宋霄燕 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 人民陪审员 佟志萍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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