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靳洪敏
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孙永昌
王涛(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靳洪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涛,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永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靳洪敏、王文慧,被上诉人孙永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及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中提供了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0元,上诉人王某某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及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中提供了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0元,上诉人王某某未予交纳。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黎红英
审判员:鲁民
书记员:魏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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