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启新,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生,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区隆康路35号。
负责人:李道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24号。
负责人:艾晓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苏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新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启新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启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启新负担。
审判员 陈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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