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闻
书记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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