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住松滋市。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住松滋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小河镇金盛大道特一号金盛产业园内1号综合办公楼3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田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都证券大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驰,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峥嵘
书记员:赵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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