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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臣与班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君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越,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政府街工业小区中路办公用房。
负责人:李建东,系公司经理。

王君臣与班某某、张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冀令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君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君臣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东

书记员: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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