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职务不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迪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上海迪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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