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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转入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全开玉特别授权代理
肖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
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女,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全开玉。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某,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02-6号。
代表人王丹,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谢楠
审判员:艾贻学
审判员:龚良槐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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