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王世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世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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