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国琴,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贤,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德,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明,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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