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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国琴,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贤,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德,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惠明,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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