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夏丽丽
辛佳航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古某区。
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某区唐家庄唐林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444690-3。
负责人:张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辛佳航,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喜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7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7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冰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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