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莉(被告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华某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温辰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华某莉、温辰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沈 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