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吕秀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卢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丁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邱笑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黄陈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陈国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江琴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某、彭某某、吕秀红、卢芳、丁蕾、邱笑波、黄陈周、陈国祥与被申请人邱某、邱某某、江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6,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邱某、邱某某、江琴仙6,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彭某某、吕秀红、卢芳、丁蕾、邱笑波、黄陈周、陈国祥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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