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元璋(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王向国
王某某
王承玉(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王向某
王某某
王桂兰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元璋、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向国,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承玉,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王向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王桂兰,女,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王向国、王某某、王桂兰、王某某、王向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元璋、胡秀萍、被告王向国、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承玉、被告吕某某、王桂兰、王某某、王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992年11月30日,王洪山与王某某、王某某经中间人李富、王广孚、王广生形成《宅基地占用协议书》,虽未经本人签字,但吕某某对此予以认可,中间人李富出庭亦证明了协议的签订过程,且该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该协议应视为王洪山与四子、五子的分家协议。位于海港区某村480号宅院的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王洪山名下,但依据《宅基地占用协议书》,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东侧三间房屋应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在该宅院中间所建房屋、草棚、厕所等应归王某某所有。《宅基地占用协议书》中未明确王洪山、吕某某二人的房屋归王某某所有,且中人李富亦证明分家的财产不包括老房,故老房三间应视为被继承人王洪山与吕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王洪山的遗产。王洪山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鉴于被告吕某某现居住此房,原、被告均未提出折价分割,该房屋由原、被告共有为宜,被告吕某某享有该房屋的十四分之八的份额,原告王某某、被告王向国、王向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桂兰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该房屋由被告吕某某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海港区某村480号西侧老房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洪山的遗产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王向国、王向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桂兰继承,被告吕某某享有该房屋的十四分之八的份额,原告王某某、被告王向国、王向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桂兰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位于海港区某村480号由被告王某某所建房屋、草棚、厕所等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三、位于海港区某村480号东侧三间房屋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被告相互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负担800元,被告吕某某、王向国、王向某、王某某、王桂兰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992年11月30日,王洪山与王某某、王某某经中间人李富、王广孚、王广生形成《宅基地占用协议书》,虽未经本人签字,但吕某某对此予以认可,中间人李富出庭亦证明了协议的签订过程,且该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该协议应视为王洪山与四子、五子的分家协议。位于海港区某村480号宅院的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王洪山名下,但依据《宅基地占用协议书》,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东侧三间房屋应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在该宅院中间所建房屋、草棚、厕所等应归王某某所有。《宅基地占用协议书》中未明确王洪山、吕某某二人的房屋归王某某所有,且中人李富亦证明分家的财产不包括老房,故老房三间应视为被继承人王洪山与吕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王洪山的遗产。王洪山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鉴于被告吕某某现居住此房,原、被告均未提出折价分割,该房屋由原、被告共有为宜,被告吕某某享有该房屋的十四分之八的份额,原告王某某、被告王向国、王向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桂兰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该房屋由被告吕某某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海港区某村480号西侧老房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洪山的遗产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王向国、王向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桂兰继承,被告吕某某享有该房屋的十四分之八的份额,原告王某某、被告王向国、王向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桂兰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
二、位于海港区某村480号由被告王某某所建房屋、草棚、厕所等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三、位于海港区某村480号东侧三间房屋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被告相互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负担800元,被告吕某某、王向国、王向某、王某某、王桂兰各负担300元。
审判长:莫军
审判员:许庆海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刘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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