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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良、应城市汤某镇城建投资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亮。
被告应城市汤某镇城建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良、应城市汤某镇城建投资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彤

书记员:曹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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