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亮。
被告应城市汤某镇城建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良、应城市汤某镇城建投资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彤
书记员:曹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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