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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土路17703号华特广场2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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