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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华,鹤岗市兴安区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岗市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王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芹

书记员: 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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