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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国英,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宝存

书记员:王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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