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丹江口丁家营镇金三角建材总汇业主。
委托代理人:武娅娟,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谭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永波 人民陪审员 文东生 人民陪审员 王忠均
书记员: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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