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富区嘉华超市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嘉华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嘉华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谊兰 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 人民陪审员 史 诠
书记员:陈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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