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居委会书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忠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英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976年东某村村民段黑妮、刘玉兴夫妻二人收养了原告王某某,并将原告王某某的户口迁至该村,三人当时同为东某村的村民(即现在的社区居委会居民),1993年土地承包时,被告承包土地花名册上记载了原告的家庭人口为3人,即原告王某某和其姥姥段黑妮、姥爷刘玉兴,原告及其姥姥、姥爷以家庭为单位共分得了0.75亩土地。2014年7月11日被告与原告王某某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被告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将原告方的0.75亩承包土地征用,按照土地收储补偿款每亩220000元计算,原告应得到165000元补偿款,被告应将该补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王某某。被告在支付给原告110000元后,以原告姥爷刘玉兴弟弟等其他人员要求继承为由,将剩余的55000元拒绝向原告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承包方对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法定权益。第二十一条 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规定,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据此,虽然刘玉兴已于2002年去世,但是原告王某某作为该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享有在土地被征用后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55000元的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第(二)项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土地补偿款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976年东某村村民段黑妮、刘玉兴夫妻二人收养了原告王某某,并将原告王某某的户口迁至该村,三人当时同为东某村的村民(即现在的社区居委会居民),1993年土地承包时,被告承包土地花名册上记载了原告的家庭人口为3人,即原告王某某和其姥姥段黑妮、姥爷刘玉兴,原告及其姥姥、姥爷以家庭为单位共分得了0.75亩土地。2014年7月11日被告与原告王某某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被告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将原告方的0.75亩承包土地征用,按照土地收储补偿款每亩220000元计算,原告应得到165000元补偿款,被告应将该补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王某某。被告在支付给原告110000元后,以原告姥爷刘玉兴弟弟等其他人员要求继承为由,将剩余的55000元拒绝向原告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承包方对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法定权益。第二十一条 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规定,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据此,虽然刘玉兴已于2002年去世,但是原告王某某作为该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享有在土地被征用后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55000元的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第(二)项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土地补偿款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江忠萍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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